舞阳县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1、优惠政策
⑴土地使用
A、凡入驻我县的盐化工项目,根据统一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可提供充足合理的用地供投资者使用。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证书的,县级以上费用由投资商负责,县级以下费用全免。
B、凡来我县投资者,依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工业用地或是居住用地,土地可以按最高年限使用.
C、利用旧厂房兴办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给予特殊政策。
(2)税收优惠
A、凡来我县投资盐化工项目的企业,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纳税额的等额奖励;第6年后财政根据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还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B、外来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我县再投资,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由县财政一次性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等额奖励。
C、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有产品出口的,通过本县结汇后,出口退税县级负担部分,由县财政及时退给企业。
(3)其它优惠政策
A、对外来投资者,企业聘用的专家、科技和高层次管理人才,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入学、升学、参军、就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B、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办理“进出口自营权证”,产品出口时,由县商务局从速帮助办理有关报关、结汇手续。
2、投资环境
(1)对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法保证其合法权益。
(2)外来投资企业申请办理执照、年检,只收工本费。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办证,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全过程服务”的方式,实行县长代理制,属县批办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上级批办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帮助投资者尽快办理。
(3)县政府对外来投资企业给予重点保护,除国家规定的对企业进行集中年检、税收、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单独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收费,除企业正常缴纳税费外,实行“零收费”政策,实现外来企业常年无干扰日生产。同时,对投资在一定规模的外商由县“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颁发“绿卡”,持卡的企业法人代表在舞阳享受特殊保护政策。
(4)建立县领导“县外投资客商接待日”制度,定期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与投资企业主座谈会,积极为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5)外来投资者在我县的投资、产权、所得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转让和继承。
